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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征求将渔业捕捞辅助船纳入伏休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加强伏季休渔监管,防止渔业捕捞辅助船为违规作业渔船提供服务,农业部决定自2014年起,“闽越海域交界线”以北海域的渔业捕捞辅助船实行同步休渔,北纬12度至“闽越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暂缓一年实施(详见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2、传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4年2月16日前,将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2014年1月17日

 

  附件:

关于将渔业捕捞辅助船纳入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防止渔业捕捞辅助船在休渔期间违规生产和为违规作业渔船提供服务,扰乱伏休秩序,我部决定自2014年起,在“闽越海域交界线”以北的渤海、黄海、东海海域,实行渔业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北纬12度至“闽越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暂缓一年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一)渤海、黄海、“闽粤海域交界线”以北的东海海域。

  (二)“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º31'37.40"E,23º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º50'43"E,21º54'15"N)连线。

  二、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渔业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自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实行休渔。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渔业捕捞辅助船自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实行休渔。

  (三)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休渔规定。

  三、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4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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