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企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2013年度特许经营合同年报报送工作已正式启动,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做好年报工作;请有关特许经营企业及时、主动做好年报工作,真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年报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4年4月10日之前将本省(区、市)特许经营企业年报工作开展情况反馈我司。
联 系人:李泽平
联系电话:(010)8509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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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