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3]336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市、县(区)财政局,上市公司,相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有关精神,着力提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的能力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决定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为配合财政部做好我区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文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建立符合条件人员数据库,分期分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养。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市、县(区)财政局,上市公司,相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协助我厅做好政策宣传、培养对象报名推荐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自治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通过选拔进入宁夏高端会计人才队伍的人员。
二、培养目标
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快提升我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职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的总会计师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培训内容
培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着重讲授现代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新政策、新知识和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成果。主要包括: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财务规则制度、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建设、现代金融保险知识、领导力培养等。
四、培训时间、规模与地点
从2013年起,拟分期分批对全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进行轮训。每年计划培训50人次。其中,每年培训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宁夏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高端会计人才)25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2周;培训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25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1周。培训地点为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国家会计学院)。
五、结业与证书
国家会计学院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
学员结业时,由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上海、厦门)颁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参训会计人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的,视同完成培训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六、培训组织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拟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学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实施对学员的培训考核,并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
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上海、厦门)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每期培训班招生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与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印发。
七、培养经费
国家会计学院可在统筹考虑财政补助和培训实际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按规定向学员收取适当的食宿及培训费用。所收取的住宿费、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贴。
八、报名程序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将本系统事业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见附件)于2013年5月30日之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二)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将本企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见附件)于2013年5月30日之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三)上市公司、相关大中型企业将本企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见附件)于2013年5月30日之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四)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含大中型民营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上报工作。请各市、县(区)财政局务必高度重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民营企业的统计工作,并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将本辖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见附件)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白雪娟
联系电话:0951-5069436,0951-5069437(传真)
电子邮箱:baixjuan@163.com
附件:自治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养报名表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