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沙发〔2013〕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管理工作,林业局制定了《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2月31日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沙漠公园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和管理,根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13〕1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沙漠公园是以沙漠景观为主体,以保护荒漠生态系统为目的,在促进防沙治沙和保护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沙区资源,开展公众游憩、旅游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宣传和教育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沙漠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沙漠公园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沙漠公园原则上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沙漠公园的指导和监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进行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的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的总体规划、反映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条 建设国家沙漠公园,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且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和四至清晰、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不同意见。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组建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赴实地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一)材料审查:国家林业局负责从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评审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推荐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实地评估:通过材料审查的单位,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评估。考查组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交国家林业局。
(三)综合评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召开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综合评审会,从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沙漠公园试点建设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创建推荐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察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单位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八条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研究确定的试点建设单位,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林业局复函同意。
第九条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单位实行滚动式管理,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对有明显不良记录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
第十条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要发挥以保护、教育、培训、科研和游憩等为目标的生态公益功能,做好合理的功能分区,实行分区管理。主要包括沙地保育区、宣教展示区、沙漠体验区、服务管理区等。
(一)沙地保育区主要是利用现有人员和技术手段开展沙漠公园的植被保护工作,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管理,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巩固建设成果,同时对具有植被恢复条件的和可能退化并对沙漠公园整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可以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持续提高沙漠公园的生态功能。
(二)宣教展示区主要开展以沙漠生态系统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展示牌及科普教育设施等。
(三)沙漠体验区开展以不损害沙漠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游憩活动,建设必要的旅游装备设施和景点。
(四)管理服务区主要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建设范围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二条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使用统一标识和命名,国家沙漠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国家沙漠公园。
第十三条 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应设置宣传教育设施,宣传沙漠公园的意义和作用,介绍荒漠生态系统的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对防沙治沙、保护生态的意识。
鼓励国家沙漠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 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资源开展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附件:“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材料申报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