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意见明确,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参照相关要求,省、市、县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省、市、县各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具体数量由地方政府确定。同时,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
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
意见说,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食用农产品管理无缝衔接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确保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各地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严禁过渡期突击提拔干部
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各有关部门做好人、财、物的划转。要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摘自2013年5月1日《人民日报》第2版 记者富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