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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机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6    浏览次数:4

新农绿〔2012〕2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有机产品可持续发展,结合《关于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农绿〔2010〕213号)要求,我厅决定继续加强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作职能,认真开展登记

  有机产品是政府支持、企业认可、消费者青睐的一个有影响力的产品精品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有机产品登记工作是履行工作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摸清家底、了解现状的具体措施。要按照农产品品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及早落实,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切实打造农产品精品品牌。为便于工作协调,我厅由新疆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各地州、各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有机构负责。

  二、开展有机产品登记工作的原则、范围及程序

  (一)登记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标准化组织生产的原则;坚持依法进行认证的原则;坚持有机产品登记管理的原则。

  (二)登记范围。凡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具有有机农产品认证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外资机构)认证的有效期内的各类有机产品、有机产品示范基地,都属于登记对象。

  (三)登记程序。1.填写登记表。按照属地化登记规定,对每个产品进行登记造册,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认证的实物量、认证机构、产品编号、有效时间等。2.汇总统计。各县市登记工作结束后汇总整理(包括企业数、产品数、实物总量等),并报各地州市汇总备案后(包括企业数、产品数、实物总量等),上报我厅。3.对外公布。根据登记情况,我厅将在媒体上予以刊登公布,以加强社会、消费者对获证产品的监督。4.监督服务。要督促申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与标准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三、加强对有机产品登记工作的领导

  开展有机产品登记工作是积极推进品牌农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大力实施产品品牌建设的关键措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抓紧落实。要借助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识和生产企业对登记工作的了解,加强诚信机制建设,使企业不断提高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与财政、环保、科技、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利用好各种社会资源和特色优势,共同推动有机农产品可持续发展。

  请各地认真开展登记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农业厅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系人:赵泽,联系方式:0991—5583359、13319876639。

  附件:1.新疆有机产品登记表

  2.新疆有机产品示范基地登记表

  自治区农业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新疆有机产品登记表.doc

  新疆有机产品示范基地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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