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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3    浏览次数:1

宁农(企)发[2013]149号

各市、县(区)农牧局、旅游局、乡镇企业(中心)休闲农业主管部门:

  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创建工作,极大地促进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事业发展。为持续发挥示范创建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企〔2013〕1号)》精神,自治区农牧厅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创建工作,并依据《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以下简称《创建意见》)我们制定了创建方案。为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创建意见》认定条件。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区)的,县(区)域内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达到评定二星级农家乐标准的超过10家,总数须超过100家。

  二、申报数量
  每个地级市上报示范县原则上1个、示范点不超过3个。

  三、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农牧厅乡镇企业局、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示范县、示范点的申报相关事宜。
  (二)各市、县(区)农牧局、旅游局(文化旅游局)乡镇企业(中心)作为示范创建行动的组织单位。对本县(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三)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政策等综合材料。
  (四)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示范县、示范点审核,择优以联合文件形式将申报名单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四、申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创建认定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标准从优筛选,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确定创建认定工作方案和备选示范县、示范点名单。各地农业、旅游主管部门需意见一致后方可上报,意见不一致的或单独一家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以创建认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四)搞好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创建认定活动,树立一批示范典型,打造一批知名品牌,进一步营造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以及相关资料一式9份报农牧厅乡镇企业局同时附电子版光盘。

  农牧厅乡镇企业局联系方式:
  电    话:0951-5169803
  传    真:5169803
  电子邮箱:nxxq123@163.com

  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联系方式
  电    话:0951-6723098
  传    真:0951-6723098
  电子邮箱:nxlyghgl@126.com

  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3.参加全国休闲农业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方案。(点击左下链接下载)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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