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委:
现将《关于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关于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建立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现就本市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配原则
改革后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分配集体资产收益时,要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配。
(二)坚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的原则。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股份),并按份额(股份)进行收益分配。
(三)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必须经社员(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分配政策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社员(成员、股东)按份额(股份)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社员(成员、股东)进行分配。
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机动地流转收入,以及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等。
不得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征收土地补偿费、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固定资产动拆迁补偿款、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专项补助,以及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分配的收入。
预收的以后年度租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等预收收入要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先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根据分配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70%(净收益=当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相关税费)。
三、分配管理
各区县要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切实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从今年起,本市应建立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后审计制度,由上级内审机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要建立审计追溯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举债分配等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人。要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监督作用,分配单位或乡镇管理部门在分配兑现结束后要及时将年度经营收益基本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自觉接受全体社员(成员、股东)的监督。
各区县要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结合各自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