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渔船用柴油机功率标定,加强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管理,保障涉及渔船主机功率有关政策的有效实施,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复我部印发的《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我部研究制定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渔船用柴油机是船舶航行作业的重要设备,对捕捞强度控制和渔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渔船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政策都将渔船主机功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但由于种种原因,渔船实际功率与铭牌标注功率或证书载明功率不符的情况比较普遍,实际功率大而铭牌标注功率或证书载明功率小(即“大机小标”)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这种现象导致国家统计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不符,影响了渔船控制制度的实施效果,扰乱了渔船管理秩序。贯彻落实渔业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渔船用柴油机监管,对确保国家渔船控制制度顺利实施,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渔船用柴油机的源头管理。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渔船用柴油机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船用产品型式认可和检验制度,严禁企业和个人随意更改渔船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铭牌功率等行为。要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渔船“大机小标”和“小机大标”行为,确保国家渔船控制制度和有关政策的顺利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渔业船舶检验局。
农业部
2014年1月日
下载文件: 农渔发〔2014〕3号.CEB
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渔船用柴油机功率标定,加强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管理,保障涉及渔船主机功率有关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渔船用柴油机(简称“柴油机”)实行型谱和标识统一管理,推进柴油机标准化管理。
柴油机制造企业(简称“制造企业”)应按照型谱与标识管理规定制造和标识柴油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制造、更新改造(更换柴油机)44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简称“渔船”)的柴油机型谱、标识和监督管理。
未纳入型谱管理的柴油机不得用于上述渔船。渔船辅机用柴油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柴油机型谱是指基本结构相同(即柴油机的缸径、缸数、行程、冲程、气门和气缸排列形式相同)的柴油机,因转速、吸气方式及强化程度的不同,经科学分析和比较,确认的全部产品系列。
柴油机标识是指柴油机铭牌标识和柴油机机体上的产品编号(简称“机号”)标识。机号应具有唯一性且终身不变。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管理工作。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简称“农业部船检局”)具体负责全国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柴油机型谱审查细则,组织开展型谱审核工作,承担柴油机型谱的复核和公布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柴油机型谱和标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柴油机型谱初审以及型谱和标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柴油机型谱和标识具体实施进行监管管理。
进口柴油机的型谱和标识管理工作由农业部船检局结合对境外柴油机型式认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规定,遵循保障渔业航行与作业安全、节能减排、鼓励技术进步和服务渔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