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调整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2
ta content="text/html; charset=gb2312" http-equiv="Content-Type" /> ta content="Word.document" name="ProgId" /> ta content="Microsoft Word 11" name="Generator" /> ta content="Microsoft Word 11" name="Originator" /> ink href="yuantest.files/filelist.xml" rel="File-List" /> ink href="yuantest.files/editdata.mso" rel="Edit-Time-Data" />

渝文备〔2015〕2132号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关于调整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文广发〔2013〕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精神,现就调整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接文化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文化部下放我局审批。

在我市举办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增加演出地的行政审批程序

已获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到我市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一)申请增加演出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2.原批准文件;

3.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5.节目单及相关视听资料。

(二)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到我市演出增加地的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予以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到我局备案。我局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予以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

三、调整演出经营主体变更换证流程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先按照变更工商登记或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是行政审批,按照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流程办理。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变更工商登记或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不是行政审批,按照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流程办理。

本次文化部下放我局的审批项目、简化增加演出地的行政审批程序和调整演出经营主体变更换证流程,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3年7月9日

 

 

 

抄送:市编办。

说明: 通报_渝文广发〔2010〕122号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印发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