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6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全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工作,规范工程建设与管理,圆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办法》,并经李小鹏省长审定、郭迎光副省长批阅,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办法

 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联席会议(借章)

2013年5月3日     

  

 

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为全省农民办5件实事的有关精神,今年完成全省17608个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街道亮化工程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任务。

  第三条  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项目实施进度、质量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既要确保推进速度,又要依法规范建设,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第四条  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街道亮化工程长期管护运行的管理费用和管理制度,确保既能建起来,又能长期运行下去。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2006年至2012年,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为14098个,其中电力公司等单位已实施过亮化工程的行政村为10565个,剩余17608个行政村为今年实施亮化工程的任务村,一年时间完成。

  第六条  各县(市、区)确定实施亮化工程的行政村须在17608个任务村的范围内。

  第七条  全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建设各市、县(市、区)的任务数由省农业厅下达。

  第八条  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范围为省下达的任务村主要街道及重要公共活动场所。

  第九条  省农业厅按照每个行政村平均资金量下达各市亮化工程资金计划。

  第十条  各县(市、区)按照大、中、小村三个档次,结合当地行政村的街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村安装路灯数量。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按照“省规划指导、市采购协调、县实施落实、乡村配合施工”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十二条  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由省农业厅牵头,全面指导全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建设。具体负责亮化工程的总体规划、任务安排、省级资金落实、协调政府采购、督促工程进度等。

  第十三条  各市政府负责亮化工程的资金管理、市级资金配套、委托采购、督促检查、工作指导、资金支付等,对亮化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亮化工程负总责,县(市、区)长为亮化工程第一责任人。负责亮化工程的任务村和路灯安装规划确定、工程施工监督、工程验收等。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农委(新农办)为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的具体承办单位。

  县(市、区)农委(新农办)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数,确定亮化任务村具体名单,经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农委。

  市农委对本市各县(市、区)上报的亮化任务村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及批复,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全力配合中标企业做好路灯安装点的确定,协助完成工程施工管理等工作,建立路灯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统计和档案制度。省、市、县三级按照要求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统计,并及时汇总工程进度向上级报告。县(市、区)农委(新农办)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投资及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完成17608个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计划总投资20亿元。其中省级资金15亿元,市级资金5亿元;省级资金由省财政解决10亿元,省发改委解决5亿元。

  第十九条  省级资金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级资金由市按照省核定的任务数配套落实。

  第二十条  工程资金由各市按照工程合同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实行验收报账制。

  第二十一条  各市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市、县工作经费从工程资金总额中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提取。

第五章  项目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所需路灯由省级统一组织,集中分市按照工程任务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市出具政采委托书,委托省级进行项目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纪检监察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监督参与。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政府采购结束后,由各市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及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  负责太阳能路灯生产和安装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太阳能路灯的生产、销售及安装施工资质;

  2、承担过城市及乡村道路太阳能路灯照明工程,在行业内有一定的业绩和市场份额;

  3、可满足亮化工程承担任务量的路灯生产产能及施工能力。

  4、每个企业承担的路灯任务量应有所限制,确保全省一年内有序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中标企业须负责完成路灯安装后续工程建设,并保证产品2年以上售后维修服务。

第六章  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全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全部使用太阳能路灯。

  第三十条  工程实施须符合《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总技术规范》(GB 24460-2009)要求。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太阳能电池组件、蓄电池、灯杆、控制器、LED光源等零配件的安装及底座的土建施工。

  第三十二条  太阳能路灯间距宜设为20-30米,平面交叉路口、曲线路段应适当减小灯杆的间距。

  第三十三条  路灯基础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路灯系统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七章  验收考核

  第三十五条  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验收考核,实行村级质量验收、县级项目验收、省市联合抽查。

  第三十六条  村级工程质量验收。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竣工后,由村委会对路灯亮化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报《工程质量验收单》,并向县(市、区)农委(新农办)报告质量验收情况。未通过质量验收的,限期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进行二次复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县级项目验收。县(市、区)农委(新农办)按照项目验收内容收集汇总档案台账及村级质验报告,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级报告验收情况。同时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单位通报项目验收情况及结论。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省市联合抽查。省组织市级有关单位在县级验收的基础上,随机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考核督查制度。各市、县(市、区)制定具体的考核和奖励办法,层层建立考核制度。省农业厅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工程相关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推进工作不力、监管机制不到位、建设程序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不廉洁等问题要及时问责处理。

第八章  时间要求

  第四十条  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

  2—3月份  开展调研,制定出台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省级实施办法;市、县(市、区)核实亮化底数,确定亮化工程任务。

  4月份  省下达各市、县(市、区)任务村数,市县制定工作办法。

  5—6月份  开展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省级资金下达和市级资金落实。

  7—9月份  中标企业进行亮化工程施工。

  10 月份   县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11 月份   省市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12 月份   省市对工程建设进行总结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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