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095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荣昌府发〔201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和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标准
我县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调整为25元/㎡。
二、调整征收范围
我县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调整为:县城规划区及各镇街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三、严格征收,认真管理
对按规定需征收易地建设费的,除以下6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国家、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6日起执行,原《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的通知》(荣府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