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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养殖发证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4-01-27    浏览次数:2

  2013年,全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有关精神,按照我部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部署,继续加强养殖权制度建设,各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及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已有11个省级、147个地市级和1365个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本行政区域规划;全国累计核发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137203本,确权登记面积391万公顷。2013年核发养殖证51277本,增加确权登记面积209万公顷(具体统计数据见附件)。

  二、规划编制和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任务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对出台规划和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暂缓审批规划出台和原有规划修订,暂停养殖发证登记。同时,部分渔业主管部门落实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不到位,政策法规不熟悉,发证操作不熟练,期限延展不及时,《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均有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个别地区仍使用旧版养殖证新发证,工作规范性较差。

  三、根据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要求,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我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因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各项工作,尽快完成所有重点养殖水域、滩涂的确权登记。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进规划编制出台和修订。继续推动水产养殖重点县区规划的出台,确定水产养殖区域,进行养殖容量控制,及时修订已有规划,延长规划期限。二是规范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对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和系统操作培训力度,尽快提高基层办证人员业务能力,及时为渔民办理养殖证期限延展、变更等业务,建立健全登记簿。三是加快新版养殖证换发。对于2011年以前核发的仍有效旧版养殖证,在确认其权属无争议、确权界至准确的前提下,可免去实地核查和公示等程序,补充信息后直接换发新版养殖证。按照我部公告1408号,2011年1月1日(含)后仍手工填写核发的旧版养殖证无效,必须尽快收回重新核发新版养殖证。四是强化工作检查和通报制度。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定期通报各市县工作进展,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长期工作停滞不前地区,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发信函,督促其尽快整改。

  专此通报。

  附件:各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养殖发证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下载文件:  农办渔〔2014〕5号.CEB    各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养殖发证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xls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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