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部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农业部和自身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各司局、各单位主办的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承办公务活动的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财务司、机关服务局及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要把部机关大楼和各单位办公场所建成无烟区。公共办公区内严禁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司局、各单位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充分利用部属新闻媒体、各单位网站、内部办公网、12316短信平台、展板、海报、明白纸等载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司局、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办 公 厅
2014年1月22日
下载文件: 农办办[2014]4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