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七大支持政策 制定培育百家高精尖企业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06    浏览次数:3

  甘肃省将制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办法,采取多种措施,促使更多企业进入高新技术 企业行列,打造西部科技创新高地。根据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甘肃省出台财政、税收、金融、科技、人才、股权激励、土地等七大支持政策。

共建“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城”

  甘肃省吸引集聚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整合省内科技资源,依托兰州新区与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共建“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城”,加快建设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 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平台、碳交易平台等。

  将围绕国务院对兰州新区产业发展定位,广泛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 所、高等学校在科技城内转化科技成果、创新创业。

  根据《意见》,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30个,行业技术中心达到30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达到20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80个以上,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100个以上,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达到20个以上。

  同时,加强科技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激励。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培育10—20家科技型企业首发上市。

重点培育百家“小巨人”科技型企业

  《意见》明确,要重点培育100家科技创新型企业,依托企业建设100个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引进和培育100个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重点资助100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100个国家级科技新产品,贴息补助支持100亿元科技贷款。对进入100个国家级科技新产品行列的企业,省级科技投入可转化为股权 ,奖励新产品研发人员;同时企业可优先享受贷款贴息。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创建自有品牌、名牌,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实行创品牌全过程跟踪服务。扶持10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培育100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强、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科技型企业,力争经过 3至5年促使其销售收入过亿元。

财政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省工信委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50%,采取贴息方式,重点支持以战略新兴和军民结合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军民结合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额5%的贴息补助,贴息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

  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投基金,优先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和单位,地方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

  设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税收政策

  加大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加强部门联动。

  企业拥有并使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融政策

  从2013年起,省政府连续5年每年整合1亿元资金,吸纳金融资金、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5年内争取资金总额达到20—50亿元,用于培育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和国家允许的业务范围内,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进出口关键技术设备的支持力度。对市场前景良好、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已取得商业贷款的项目,按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上市融资以及已上市创新型企业再融资和市场化并购重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并确认股权。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在甘肃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开展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券融资。

  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 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鼓励社会资本 建立产业型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拓展科技创新企业私募融资市场。支持金融机构 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

  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建立科技金融结合专项风险补偿金,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贷款规模,对合作的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承担有限补偿和代偿责任。

科技政策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对在兰州新区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兰州新区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兰州新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 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创新能力建设补助。

  鼓励国际国内高层次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转移省内,按该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其中: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500万元。

  鼓励企业与院士或境内外著名高校、研发机构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对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大型企业将研发机构迁至省内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的企业,合作的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人才政策

  鼓励在甘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鼓励在甘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企业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甘肃省领军人才、甘肃省特聘科技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等并享受相关待遇,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两院院 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等,入选人选享受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政策。

  对于从国外、省外全职引进的急需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师等,经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享受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政策,用人单位须提供免租公用周转房或发放住房补贴,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省内选择落户,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须妥善解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问题。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2年全额、后3年50%返还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市场登记费。

  企业对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团队,可按创新团队完成项目新增税前利润的10%进行奖励,并据实列支计入当年成本,奖金由带头人分配,带头人所得占奖金总额的30%—50%。

股权激励政策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 、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鼓励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等股权激励。

  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可按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有关人员,或按一定的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

  采取股份期权方式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目标水平,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对有关人员实施股份期权激励。

土地政策

  对引进的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所需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实行以“以项目带土地”的优惠政策,对于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启动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年销售额收入200万元/亩及以上,或年均从业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比例配套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集约用地。(鑫报 记者吴永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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