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12    浏览次数:1

新经信园区【2012】4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重要性

  近年来,产业集聚发展已成为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趋势。各地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大力发展园区经济,为促进产业集聚、繁荣区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9年以来,我区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区域、行业发展排头兵。但同时园区发展在规模效应、主业特色、产业关联度、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因此,必须深入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国家创建工作指导意见为指导,以提升园区发展水平、增强引领带动作用为总体目标。坚持“两个”可持续,立足各地实际,加强规划引导,突出主业特色,鼓励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切实使示范基地成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产业集聚、促进“两化”融合发展、培育壮大新疆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载体,成为产业升级转型的增长极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立足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坚持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确保资源集约高效开发,有效利用。

  -------坚持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突出抢占产业制高点。把引进吸收与自主创新结合起来,实现示范基地科技进步和整体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坚持“两化”融合。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经济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从规模速度型向创新效益型的转变。

  --------坚持示范带动。发挥示范基地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创建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品牌效益好、竞争实力强的示范基地。

  (三)创建范围

  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自治区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四)发展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国家级示范基地8个、自治区级示范基地15个。示范基地的集聚效应明显扩大,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产业明显向集约高效发展,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增强。

  三、主要工作

  (一)加快技术进步。大力推进示范基地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提升产业层次,重点在石油石化、煤电煤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突破一批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推进一批科技成果在示范基地产业规模扩张、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依托龙头骨干企业优势技术领域,聚集示范基地创新资源,探索重点产业创新联盟方式。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延伸和产业协作配套、质量品牌提升、节能环保安全和信息化等创建工作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大企业技改力度,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现代管理手段实现工艺装备、产品和生产方式的优化升级。力争“十二五”期间示范基地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4%以上。

  (二)培育优势企业。立足示范基地现有企业和产业基础,通过延长龙头企业产业链,带动整个产业链条中小企业的集聚和壮大,打造特色支柱产业集群,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示范基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间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强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积极扶持示范基地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促进大中小企业和关联企业协作发展。对自治区“双百”企业中的100户成长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到2015年,力争示范基地年销售收入过1000亿元企业实现零的突破,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5户以上,100亿元至500亿元的工业企业20户以上。

  (三)突出节能环保。积极推动示范基地企业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推进石化、钢铁、建材、有色等高耗能产业节能减排,加快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运用,鼓励引导石油石化、煤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推进建材、化工、有色、钢铁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耗对标活动。支持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实施一批重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抓好列入国家“万家企业”和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的用能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高工业“三废”集中处理和循环利用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预防机制,提升示范基地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

  (四)培育自主品牌。引导示范基地内依托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和主导产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引导支持基地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带动品种开发与质量提升的项目建设。支持自主品牌培育,鼓励示范基地内企业组成企业联盟,订制联盟标准,共创品牌,同享收益。以特色农副产品、绿色食品以及清真食品加工为重点,引导示范基地内企业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诚信档案,健全和完善产品供应链的质量跟踪和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在政府采购中不得歧视本地企业和本地产品。

  (五)加强“两化”融合。推进自治区“两化”融合示范工程、自治区制造业信息化科技示范工程、自治区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工程及自治区“数字企业”等一批试点、示范工程,面向石油石化、煤电煤化工、特色矿产等优势资源开发,研发一批行业应用软件;加快信息技术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商务营销等关键环节的应用和融合。深化信息技术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网上贸易、在线交易。力争到2015年,示范基地大中型企业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80%,关键工艺流程基本实现数控化。

  (六)构建服务平台。围绕产业示范基地内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方面,加强公共平台建设,完善配套服务。重点推进一批运作规范、支撑能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在示范基地内投资建设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等公共创新载体,最大效应地发挥孵化器在示范基地内的创新引领作用。鼓励企业探索企业自建、共建共享等模式,多层次、宽领域地建设各类服务平台,更加及时地贴近企业发展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对达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优先支持服务于示范基地发展的平台建设。

  (七)提升集约水平。示范基地的发展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严格依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和供应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引导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用地选址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示范基地应充分发挥集聚效应,优化产业空间结构,加快推动工业布局向集约高效、协调优化转变。合理设置企业准入条件,提高投入产出水平,严格执行各类工业用地标准,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土地集约度高、污染程度低的项目,大力引导现有企业增容改造、深度挖潜;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逐步淘汰占地多、效益差的企业;探索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经济调节机制,加强多层标准工业化厂房建设,进一步提升土地使用效率。

  (八)强化人才支撑。 围绕园区产业发展需求,加快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中的主体作用,发挥高等院校、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中的基础作用,开展与对口援疆省市、东中部地区人才合作,通过实施园区人才资源优先政策和措施,积极为示范基地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要统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域分工,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合理定位基地功能,突出发挥主业特色,遵循产业形成、演进和升级的内在规律,因地制宜地研究选择发展模式,扎实做好示范基地培育和引导工作。鼓励先行先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加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意见举措。用好、用足、用活国家赋予我区的差别化产业政策。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基地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优化专项资金的支持结构,增加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的投入,认真落实国家产业基地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政策,做好优质公共服务平台的遴选、评审、组织实施等工作,推动示范基地创建实质性进展。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上,要对示范基地重点企业项目予以倾斜。

  (三)保障用地需求。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据规划确定用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土地价格和用地者。各地认真落实中央9号文件提出的各项土地优惠政策,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57号)的土地优惠政策。对投入和产出强度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高且经依法批准的园区(集聚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所在地州(市)倾斜,在保障民生用地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四)强化金融支持。各地要支持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鼓励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示范基地创建发展力度。每年要组织筛选一批示范基地重点项目向金融机构推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示范基地企业上市融资的协调服务,指导具备一定条件和规模的企业多渠道募集境内外资本。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吸引风险投资基金、创业基金等投向优势产业和重点项目。

  (五)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各地要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纳入本地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及时跟踪掌握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细化创建方案和任务目标,督促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取得新进展。要认真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布置的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相关工作,各级协力推进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建立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动态报送机制,自治区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予以摘牌。

  (六)加强宣传和交流。各地要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平台加强对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基地报告、定期交流等方式,加强创建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社会影响。协助示范基地开展产业链招商和投资推介活动。各地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带头作用,扩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影响。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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