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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意见

发布日期:2014-01-28    浏览次数:2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援务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国家赔偿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法律援助机构要畅通服务热线,拓宽申请渠道,方便公民寻求国家赔偿法律援助;要尽可能缩短申请审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赔偿请求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为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充分听取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载明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法律援助人员姓名以及所属单位情况等。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多种方法,调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加大支持力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相关工作衔接顺畅。

  意见强调,要提升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案件指派工作,合理确定承办机构及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点援制。承办法官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促进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跟踪监督。人民法院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赔偿请求人利益的,要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依规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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