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使用许可适用范围
(一)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化工企业。
(二)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未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化工装置。
二、明确使用许可的实施机关
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各地应当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和上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我局安全监管三处。
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辨识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和辨识,并于2013年7月1日前,将本地区使用企业排查情况表(表格式样见附件)报我局安全监管三处备案。
四、已经投入生产的使用企业许可证的办理问题
(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使用企业,其自动化控制水平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皖安监三〔2012〕88号)的相关要求开展改造工作。
(二)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整改到位,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无力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重建)。不得以整改承诺代替隐患整改。
(三)截止2014年10月31日,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一律实施停产,待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五、扎实开展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重点工作对象之一,各地在认真做好使用许可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全面开展、把握进程、严把质量、成熟一家核准一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取得使用许可证后1年内须实现安全标准三级以上达标,同时要把标准化达标情况纳入延期使用许可的前置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的文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附件:应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企业情况表(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