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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 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发布日期:2014-02-08    浏览次数:2

  2013年,围绕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区域规划和区域性政策文件分类指导特征更加明显,国家区域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国土整治、扶贫开发、区域合作等方面工作扎实推进。总的来看,2013年地区经济发展总体平稳,中西部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仍快于东部地区。

  一、2013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项工作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一是狠抓已出台规划和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区域规划和区域性政策文件实施的督促检查,重点开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继续推进中部地区“三基地、一枢纽”建设。落实承接产业转移政策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产业园区建设。二是进一步实化细化区域政策。编制了《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印发了《浙江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起草了《新区设立审核办法》。有序推进首都经济圈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启动环渤海地区发展规划纲要前期研究,编制完成珠江—西江经济带、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等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

  (二)深化国际国内区域合作。一是推进国内区域合作。指导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城市群等重点地区一体化发展。推动建立统筹推进前海、南沙、横琴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继续指导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二是推动国际区域合作务实开展。深化中欧区域政策对话机制,与欧盟委员会共同举办第8次中欧区域政策对话会,组织召开加快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等部际联席会议及中国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协调小组会议。组织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研究。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事务。

  (三)推进陆海统筹发展。一是推进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深入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推动建立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天津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编制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和《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试验区规划》,推动建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部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强化围填海管理力度。编制下达了2013年全国围填海计划,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三是加强海洋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提出了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环境保护措施。

  (四)推动国土开发整治工作。一是加强国土开发利用基础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报工作。编制下达了2013年全国土地计划和基础测绘计划。二是加强对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的规划引导和项目管理。编制了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兴凯湖综合保护规划,推进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考核工作。研究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权限。

  (五)加大对特殊困难地区的扶持和对口支援力度。一是继续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推进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投入。二是协调做好新疆、西藏和青海等省藏区工作。召开第四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编制实施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做好对口支援工作,部署开展援疆、援藏“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起草援藏、援青项目管理办法,研究完善对口支援川、甘、滇三省藏区工作机制。三是落实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召开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编制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推进建立对口协作工作协调小组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2014年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工作

  2014年,我们将紧紧围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一主线,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完善并创新区域政策,缩小政策单元,重视跨区域、次区域规划,提高区域政策精准性,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深化区域合作,推动重点地区一体化发展,着力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

  (一)落实完善区域规划和区域性政策文件。一是着眼于区域政策的落地实施。突出构建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区域规划和区域性政策文件实施的跟踪评估与监督检查,在中期评估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区域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暂行办法》。二是组织编制若干重大区域规划。研究制定2014年区域规划审批计划,重点做好首都经济圈发展规划、环渤海地区发展规划纲要、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规划等编制工作。推动实施《新区设立审核办法》。指导天津滨海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广州南沙新区等功能区加快建设。三是做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推动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皖江城市带开展战略合作。支持中原经济区加快发展,指导建立高层协商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区域开放合作。一是大力推进国内区域合作。继续深化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以及前海、横琴、平潭、南沙等合作平台建设,因地制宜设立一批各具特色、富有潜力的合作区。制定支持中西部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合作的有关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产业园区建设。二是积极开展国际区域合作。做好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相关工作。推进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推进《中吉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深化中欧区域政策合作机制。

  (三)加大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支持力度。一是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推进实施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十二五”规划,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编制下达2014年度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落实好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区域振兴发展规划。二是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做好对口支援新疆、西藏、青海、贵州、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及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规划计划实施,全面启动实施对口支援川、甘、滇三省藏区工作,积极开展“十三五”对口支援规划前期研究。

  (四)统筹推进国土开发整治工作。一是严格土地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探索拓展计划管理对象,强化计划执行监管。科学编制2014年全国土地利用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计划执行情况跟踪检查。二是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参与国家海洋战略研究制定工作,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对海洋经济形势监测分析与研判。深入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跟踪评估与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相关经验,研究制订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加强围填海计划管理,做好围填海计划实施评估工作,科学编制2014年全国围填海计划。三是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太湖、渤海、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重点流域或海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西南中沙群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实施兴凯湖综合保护规划。继续推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相关后续行动,开展流域可持续发展试点示范工作。

  (五)加快构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长效机制。一是继续做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和《区域规划管理办法》。二是完善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梳理总结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践,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规划体系、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积极完善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和扶持机制,推动建立健全符合新时期发展要求的区域管理体制与利益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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