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禽类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苏动防指〔2013〕5号

发布日期:2013-05-07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今年3月份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以来,家禽及其产品消费急剧下降,销售大幅下降,对家禽业造成了较大影响。各地在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家禽业的发展,规范禽类交易市场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规范禽类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在对禽类交易市场H7N9禽流感监测中,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阳性样品的,立即实施隔离措施,经农业部确认后,立即关闭市场,扑杀市场内所有禽类,对扑杀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市场的内外环境和设施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禽类交易市场关闭后重新开放,需由市场开办者提出申请,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开展禽类交易市场监测,兽医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根据监测结果,以及周边地区家禽养殖场监测情况,定期对禽类交易市场进行风险评估。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五、工商部门要督促禽类交易市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交易记录,详细登记运输车辆和禽类产品的来源及去向。

  六、对家禽交易市场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坚持每日消毒一次,每半个月至少休市一天、彻底消毒。

  七、未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的地区,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关闭禽类交易市场,限制活禽流通和交易。

  八、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自行关闭的交易市场,要立即整改。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家禽检疫、流通及市场监管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请即贯彻落实。

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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