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南通、盐城、宿迁市委农工办,省农垦集团,省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根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开展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工作(2013年新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内容
此次监测对象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农产业[2011]2号)中公布的400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其中18家已授予国家级龙头企业除外)。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需要分别填报《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1-9》(见附件),对已经更名的企业,应在表中分别填写企业被认定命名的原有名称和现用名称,其它具体要求见监测表填表说明。
二、监测标准
按照《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现有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需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万元以上。
3、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8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粮棉油、桑蚕茧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1万户或基地面积5万亩以上。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5000户以上。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特粮特经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3000户或基地面积1万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苏北地区适当放宽要求。
7、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在省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55%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5%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当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
三、监测程序
1、企业申请。省级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能的农工办(农委)提出监测申请,省农垦所属企业向省农垦集团提出监测申请,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农委提出监测申请,并出具相关文件材料。
2、县级初审。按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标准,各县(市、区)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能的农工办(农委)负责对所辖区域现有省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初审不合格的龙头企业,所在县(市、区)要提出具体的监测意见,并等额推荐候补企业(原则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下同),另将候补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要求附后。
3、市级把关。各市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能的农工办(农委)负责统一审核县(市、区)上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企业监测情况或申报情况进行把关,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政府同意,以市农工办(农委)正式文件上报省农委。省农垦所属企业由省农垦集团统一组织评审并直接向省农委上报监测材料或候补企业申报材料;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农委上报监测材料。
4、省级审定。省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材料和候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定为合格的企业名单将在江苏农业网或江苏省农业龙头企业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将由省农委发文确认公布,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及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四、材料报送
各市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能的农工办(农委)、省农垦集团及省直企业需向省农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各市农工办(农委)、省农垦集团及省直企业在各自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不可少于3000字)须以正式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的监测材料。
1.各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下一步打算。
2.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1-9,一式2份。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2年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表。
4.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
5.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
6.企业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
(三)推荐递补企业报告。包括推荐等额递补企业名单、推荐意见及规定的相关材料。推荐等额递补企业报告以各市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能的农工办(农委)或农垦集团的正式文件上报,严禁超报。
(四)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和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市农工办(农委)或农垦集团行文报省农委。
(五)网上报送。在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将《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1-9》通过邮件报送省农委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处。联系人:金顺明、靳雪辉;联系电话:025-86263731;邮箱:njjsm2007@163.com。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把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提档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指定专人负责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有效、准确地上报相关材料。
2、严格程序,层层把关。各级主管部门要层层把关,严格对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申报,对省级龙头企业因此次监测不合格而被取消的,需在监测表备注栏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3、认真准备,如实上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要严格对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上报的材料要真实、完整、有效,各地上报的文件要内容完整、清楚。通过网上报送的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经查实,将一律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所属主管部门不得再等额递补企业名单。
4、把握时间,按时上报。各市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能的农工办(农委)、省农垦集团及省直企业务必在2013年6月10日前完成监测材料的上报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
附件:1.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1-9
2.《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填表说明
附件下载地址:苏农办产[2013]5号附件.doc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