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5号),现就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2009年1月1日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以及水产动物疾病(病害)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或者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三)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学校或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审核后,向所在省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电子版)一份;
(二)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单色深底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应为jpg格式;宽度与长度比例在1:1.46左右,高度不小于189像素,建议尺寸为宽230像素×高334像素,文件大小20-40KB,保证照片清晰,不变形;照片命名采用“姓名-身份证号”,例如:李四-230222196101020012);
(三)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从事兽医临床教学的,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2009年1月1日前从事兽医临床教学工作证明3份及其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表复印件3份;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在2009年1月1日前从事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证明3份,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三、时间安排
(一)资格初审
5月12日至6月8日,申请人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下载相关申请材料。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6月17日至23日,申请人到其所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审核申请人材料信息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
(二)资格审核及公示
省农委组织对各市上报的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江苏农业网(http://www.jsagri.gov.cn)公示,公示期为7月26日—8月27日。
(三)资格审批
农业部对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