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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12〕178号)

发布日期:2012-08-31    浏览次数:2

宁环发〔2012〕178号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现将《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除上述规定外,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重点企业名单每年3月15日前由各地级市、宁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汇总,并在自治区环保网等媒体上公布,由各地级市、宁东环境保护部门通知有关企业。

  第五条 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目录》,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安排下达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实行自治区和地级市(宁东)两级管理。分级管理目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发布。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点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企业接到清洁生产审核通知后,应当指定企业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自主或选择具在我区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从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1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第八条 自行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分为以下阶段: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七)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重点企业应当在清洁生产审核结束后的15日内将审核报告报送地级市、宁东环境保护部门。地级市、宁东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向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报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可以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清洁生产最优方案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将清洁生产作为企业申请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重点参考条件。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依法从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已公布的重点企业未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地级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组织、管理、公告等工作。自治区、地级市、宁东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的评估、验收,并建立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

  第二章 重点企业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评估重点企业按分级管理规定向自治区、地级市、宁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自治区、地级市、宁东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

  1.审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不满足第九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三章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按分级管理规定报送自治区、地级市、宁东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审阅第十二条所列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等(企业台帐、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4.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5.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十四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不满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一条。

  2.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第十六条 重点企业通过验收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条件,自行或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改动,按修定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咨询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管理,保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维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我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后,方可在我区从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咨询机构的备案条件

  第三条 咨询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具有2 名以上高级职称、5 名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其中有5 名经国家或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的人员,包括至少1名高级职称人员;

  (四)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五)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业绩和经历;

  (六)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三章 备案的申请与备案

  第四条 申请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备案的咨询机构,应当向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表》;

  (三)咨询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复印件;

  (五)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六)曾经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业绩;

  (七)曾经编写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八)工作质量保证及管理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咨询机构是否符合备案申请要求。形式审查主要是对咨询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第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现场检查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原件,工作场所、场地,主要人员的现场考核等。

  第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在现场检查和考核结束后,书面通知通过形式审查、现场检查和考核的咨询机构准予备案登记。外地进宁咨询机构需提交属地环境保护部门材料真实性证明,经审查考核后准予备案登记。

  第八条 对准予备案登记,并有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业绩和经历,且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咨询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两年;对准予备案登记,但没有为企业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咨询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重新申报备案。

  第四章 咨询机构的责任

  第九条 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实事求是、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严防弄虚作假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十条 咨询机构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在服务中,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企业实际情况,并不得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咨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审核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更改。

  第十三条 咨询机构每年 12 月30 日前,填写《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并附当年完成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已备案咨询机构的备案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咨询机构备案全年进行,分批次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将在每年底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上报的业绩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每两年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将结合清洁生产审核、评审验收等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和不定期抽检。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负有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有以下情况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取消其备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及时申报咨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审核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

  2.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有违法行为;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查结果不合格;

  4.咨询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

  5.伪造、变造、转借备案证明材料;

  6.定期复查、日常考核和不定期抽检不符合相关要求。

  7.咨询机构服务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未进行备案的单位从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不予承认,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以企业为主体视为咨询机构遵照本规定执行。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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