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监督检查办法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08    浏览次数:4

  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近日出台《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礼品、礼金和宴请。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上述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情况;对干部群众反映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行为的调查核实及追究处理情况;其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可协调媒体参加暗访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专项检查、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也可以结合巡视监督、信访受理等工作进行。开展专项检查时,应当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地方、单位的汇报,召开有关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物账册等。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进行暗访,必要时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媒体参加,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

  发现问题应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办法》规定,对党委、政府在督促检查中发现并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法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工作纪律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整改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办法》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整改不力和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通过文件、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兰州晚报 记者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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