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地产住房保障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馨越公寓、馨逸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应范围
馨越公寓、馨逸公寓面向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等12个区符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条件的家庭及单身人士供应;可以由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家庭及单身人士直接承租,也可以由单位承租,安排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入住。
二、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单人宿舍或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也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二)单身人士可以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二居室;具体办法由上海地产住房保障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四)单位承租的,承租单人宿舍,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入住;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供应工作机制
(一)准入资格申请、审核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仍由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开展。
已按常态化供应工作要求办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业务的各区应继续正常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充实力量,准备做好较大规模申请审核工作;其他各区应从2013年5月起开设窗口,办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业务,受理窗口的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应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向社会及时发布。
准入资格确认书不区分市筹项目区位,有效期统一为两年。
(二)房源信息发布
项目运营机构应根据馨越公寓、馨逸公寓房源投入使用的时间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前可租的房源室号、户型、面积、租金价格等信息,并根据配租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三)选房登记
单身人士和家庭可以根据发布的房源信息,持准入资格确认书以及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到馨越公寓或馨逸公寓办理选房登记,或委托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机构代为办理。每个单身人士或家庭只能办理一处项目选房登记。
单位可以根据发布的房源信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选房签约人员的法人授权证明文书、安排居住使用人的准入资格确认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到馨越公寓或馨逸公寓办理选房登记,或委托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机构代为办理。
馨越公寓、馨逸公寓选房登记的启动时间由项目运营机构分别提前发布。
(四)摇号排序、选房、轮候和签约
项目运营机构应根据选房登记情况,分批次组织公开集中摇号排序和选房活动;其中对于单位承租人,可以单独安排场次优先选房,选房套数应根据提交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居住使用人数量和所选户型确定。选房结束后,应在一周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
选房登记人数减少以后,也可以适时转入常态化供应,实行“即到即选”,对持准入资格确认书办理选房登记的对象,按照登记顺序,当场安排其在剩余房源中进行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剩余房源数量仍较多的,可接受单位先承租部分房源,再陆续安排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分批入住。
登记选房对象超出当期可供应房源规模时,项目运营机构应按户型建立轮候制度;同一项目有新一期房源投入使用或有承租人退出相应户型房源后,应通知准入资格确认书仍在有效期内的轮候对象按轮候顺序选房签约。
摇号排序、选房、轮候和签约的具体办法由项目运营机构制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四、其他事项
馨宁公寓、新江湾尚景园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供应工作按照沪房管保〔2012〕101号文规定继续实施,供应区域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同步扩大。
已持有准入资格确认书、尚未选房的单身人士和家庭,可以按照沪房管保〔2012〕101号文规定参加馨宁公寓、新江湾尚景园常态化选房配租,也可以待馨越公寓、馨逸公寓供应启动后,按本通知规定登记参加摇号排序和选房。
正在租赁馨宁公寓、新江湾尚景园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和家庭,租赁合同期满或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后,可以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准入资格确认书,登记参加馨越公寓、馨逸公寓摇号排序和选房。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