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意见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积极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申请审核工作,更好地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一)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二)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三)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四)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二、核算方式
核查上述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一定的住房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扣减面积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三、其它规定
(一)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对象,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可以一同申请或者单独申请,但只能扣减一次住房面积。
(二)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家庭成员应当一同申请但户口不在一处的,在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时,只能扣减一次住房面积。
(三)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取得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登录资格的家庭人数。其中,在核减已经取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审核登录资格的家庭人数时,还应当扣除其原住房的面积(计算公式:核定面积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第六部分第一款所列的各类人员,不适用于本意见。
(五)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