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8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竣工管理,确保如期交付使用

  房屋竣工是指按照房屋建筑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相关单位验收合格,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各地在抓好项目开工的同时,要加强施工组织,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过程控制和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当年开工的18层以下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2年应竣工交付使用。其中,当年开工的多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1年应竣工交付使用;当年开工的19层以上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3年应竣工交付使用。在加快单体工程进度的同时,要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按住建部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加强分配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保障性住房需求、商品住房房价及租金水平,按照“十二五”期末住房保障覆盖面不低于20%的要求,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其保障性住房需求不仅要考虑当地户籍居民,还要考虑常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地级城市及有条件的县级城市要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其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程度,应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按照有关办法认定;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其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售)的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各地要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结合当期保障性住房竣工情况,科学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内容应包括保障性住房房源数量及分布情况、摇号或评分办法、轮候规则等。分配方案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原则上,当年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本建成的60%。企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满足本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后,其剩余房源应纳入当地统一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银行、证券、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出具相关证明。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结果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以及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要在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加强入住管理,确保健康持续发展

  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售)的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配租(售)合同。其中,配租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含: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房屋退出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办法等;配售合同要明确违规转售的处罚,上市交易政府优先购买权、交易价格、购买方式及支付方式、收益分成办法等。

  保障性住房要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协议书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保障对象签订。各地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自主管理等方式,努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水平,降低运营成本。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定。为解决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运营管理等经费不足,各地可通过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内配建一定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设施予以弥补。

  各地要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对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纳房屋租金和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等情形的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组织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加强保障性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是各地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结合当地实际,配齐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共同推进保障性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地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并依法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实施情况,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结果、使用管理情况,住房保障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按照住建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要求,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和“一套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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