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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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133号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

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

渝文广发〔2009〕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重庆广电集团(总台),重庆广播电视监测台:

近期,一些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缺乏被采访报道对象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严重暴露个人隐私、侵犯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并触及到法律问题。为严格规范广播电视宣传行为,严格依法报道,按照《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09〕7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宣传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个人隐私保护工作,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暴露个人隐私、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要注重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二、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公开报道受害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肖像、声音;不得出现被拐骗等受害女性的姓名、肖像、声音;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声音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如确实需要,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处理。

三、在事故、灾难、案件等报道中,不得出现未作任何处理和掩盖的尸体、器官及血腥残酷画面。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遇难者亲人悲恸欲绝的凄惨画面。

四、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引进、播出各类广播电视节目时,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公开公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报道的良好秩序。

五、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要制定包括监看、登记、通报、处罚和整改要求的监管办法,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宣传管理规定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有关人员,依法依纪及时处理。

六、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出走的母爱》等存在涉嫌侵犯他人隐私问题的节目。对于同类节目,要实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再出现此类违反有关宣传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化  广播电视  宣传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nth="4" w:st="on" year="2009">2009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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