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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2-18    浏览次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3号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月2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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