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298号〕的规定,经市专用设备认定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上海市电力公司等48家企业2012年度采购列入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三种专用设备,合计金额978,914,401.59元。现将认定名单公布于后,请各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手续。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规定的相关管理规程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