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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2-18    浏览次数: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月3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 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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