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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19    浏览次数:1

  2016年9月22日,我省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方式及审查标准,并提出了确保公平竞争审查顺利实施的四条保障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推动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起草过程

  7月4日,省发改委接到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来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省发改委收到省政府领导批示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并会同省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召开了座谈会,研讨商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在起草过程中积极听取国家发改委对各省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和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形成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八月初分两批征求了29家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并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是,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二是立足全局,着眼长远。三是分步实施,统筹推进。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第二部分,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主要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审查对象是全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审查标准,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例外规定中包含了4项,分别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三部分,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四个方面对我省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了要求。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以确保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序推进。二是明确审查职责,分别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发文时自我审查的主体。三是对存量清理的要求。四是定期评估完善。要求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评估,同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第四部分,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从五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制度有效落实:一是完善市场竞争规则。二是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三是加大培训和指导。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五是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

  四、《实施意见》出台意义

  制定《实施意见》对进一步释放全省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力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河北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经济强省和美丽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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