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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4    浏览次数:1

财会[2014]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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