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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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69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3〕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经信委、人力社保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国资监管机构,各银监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根据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nth="4" w:st="on" year="2013">2013年4月25日


重庆市推进工贸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确保2013年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2015年全行业达标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我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我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基层基础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创造良好和谐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分类标准

工贸行业企业包括全市辖区内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企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工贸行业企业其范围应包括制造业的28个大类,仓储业的1个大类,批发和零售业的2个大类,住宿和餐饮业的2个大类,即分类表第13-24、28-43、51、52、59、61、62大类共33个大类企业。

本方案中“规模以上工贸行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单位)、按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由各级旅游部门认定星级的住宿业企业;“中小型企业”是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划分依据;“微型企业”是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为认定依据。

三、工作目标

(一)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下达控制指标以内;力争不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不发生中毒死亡事故。确保2015年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比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前大幅下降。

(二)标准化建设进一步纵深推进。2013年市属工贸行业企业100%启动;全市工贸行业企业标准化达标总量比2012年翻一番;各类工业园区工贸行业企业全面启动标准化建设,达标率30%以上。中央在渝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面达标。

力争2013年全市规模以上工贸行业企业100%达标;2014年全市中小型及以上工贸行业企业100%达标;2015年全市工贸行业企业实现100%达标。

(三)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满足各类工贸行业企业在安全管理上有章可循的现实需求;标准化技术咨询和组织考评进一步规范有序,技术支撑力量逐步壮大;相关部门协同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合力明显增强;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同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全面夯实,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四、实施步骤

(一)突破年(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

在各行业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典型企业,按照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加强督促指导,通过专项检查、座谈会等形式,推动企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形成标准化建设大格局。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达标。

(二)攻坚年(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通过规模示范,以大带小,督促辖区内不同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实现中小型及其以上企业全面达标。

(三)达标年(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

在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基础上,扩大创建成果,全面推进标准化创建工作。采取各种宣传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扩大企业标准化覆盖面,完成国家和我市下达的全面达标任务。

五、任务分工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评定标准体系和标准化考评规则,监督指导相关标准化评审和咨询单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完善政府、中介、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各级安监部门应在审核评定工贸行业企业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安监部门公众信息网公布企业达标信息,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本级政府经信委、人力社保局、商务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国资监管机构和对口银监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最后一周整理汇总本辖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安全标准化等级及有效期、企业本年度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情况等),并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联系人:吴洪福,传真:67507316),同时抄告本级政府经信委、人力社保局、商务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国资监管机构和对口银监分局。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在申报、核准、备案企业技术改造(含利用外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机制,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深化“两化”融合,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规定时间未达标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投资项目。

(三)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支持。对符合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条件的二、三类企业,按规定浮动其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4年起,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0且需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费率在上年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下浮50%,工伤保险费率下浮后,二类行业最低不低于0.6%、三类行业最低不低于2.2%。

(四)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本级政府授权的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和推进国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国有企业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未达标单位不得参加评先创优。

(五)工商部门:配合职能部门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等级的工贸行业企业监管;在企业年检中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涉及安全生产前置的许可文件,发现因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相关前置许可文件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质监部门:负责相关工贸行业的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发布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标作为推荐政府质量奖励、名牌产品等创先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七)银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水平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制订针对企业有安全生产等级区别的信贷支持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要从严管理,严格控制贷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贷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升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一项惠及企业自身及其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基固本工程。有关单位要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效举措,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抓好落实。

(三)明确职责,信用建设。各地应明确组织、推动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要督促商贸企业、酒类生产销售企业、粮食企业、会展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推动达标工作与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有机结合。

(四)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各单位要根据全市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对本辖区内企业进行分类指导,要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银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宣传动员、基础建设阶段进入了全面铺开、全力推进阶段,有力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但当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抓紧研究解决。为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要求,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二是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评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督促企业改造或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四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持续改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通过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行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强化。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结合实际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二)明确责任,全力推进。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充分发挥基层首创作用,实行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调动各方积极性。三是抓好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四是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列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考核内容。五是要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加强执法检查。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立法工作,实现依法行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情况,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信息。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等级的工贸行业企业的监管。在企业年检中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文件,发现因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相关前置许可文件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安全水平低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开展安全科技课题攻关,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发挥国有企业排头兵作用。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勇于创新,先行先试,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累经验,建立经验推广学习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集团整体达标。 

(六)加强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支持。经核准公告达到国家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对其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达标水平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要从严管理,严格控制贷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贷款。 

(八)加大评先创优支持力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各地区、各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等评选。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银监会

 nth="1" w:st="on" year="2013">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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