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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5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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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建立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对兽药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目前追溯系统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我部计划于2014年2-9月组织开展运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意义

  兽药是动物养殖的必需品,直接关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履行好兽药监管责任,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我部不断创新监管措施,通过对兽药产品实施“二维码”标识,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系统,实现对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追溯管理。为稳妥实施追溯管理工作,我部将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逐步推进追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

  各有关兽医管理部门、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追溯系统建设对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追溯系统运行试点实施工作。

  二、任务分工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追溯系统运行试点组织管理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追溯系统运行试点具体实施和技术保障工作;各试点兽药生产企业(见附件1)、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监督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运行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追溯系统运行试点管理工作。

  三、试点及测试内容

  重点测试兽药生产、经营和监督执法等3个不同角色使用追溯系统情况,数据扫描设备、采集数据系统等硬件应用情况,进一步完善追溯系统。具体内容见附件2。

  四、时间进度安排

  20142-3,我部召开试点现场培训会,培训试点兽药生产企业;试点兽药生产企业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20144-6,试点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带有二维码标识的兽药产品,完成入库出库数据采集和上传工作。

  20147-8月,对试点兽药经营企业和监督执法单位开展追溯系统测试和试点工作。

  20149月,总结试点工作,完善追溯系统。

  五、相关要求

  (一)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要按照试点及测试内容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上线测试运行工作,并选取1-2人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测试,记录测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试点兽药生产企业选择1-3种兽药产品(两级以上包装)进行贴码、扫码等追溯业务流程操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印制二维码标签,保证二维码标签的正确识读率。

  (四)试点使用二维码标签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不再粘贴防伪标签。

  追溯系统访问网址: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联系人:

  农业部兽医局:谷 红电话:010-59192829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李小平、郝毫刚电话:010-62103607,010-62103605

   附件:1.追溯系统运行试点兽药生产企业名录

      2.试点及测试内容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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