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天晋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847—2005)标准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站,经我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各项指标均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原 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号)及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委托黔东南天晋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验。
特此公告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