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国家海洋局印发《2014年全国海岛管理工作要点》,明确了今年海岛管理的三大重点工作,要求各级海洋部门要以推进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推进业务体系建设为支撑,以生态整治修复为导向,全面提升海岛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控能力,开创海岛监督管理新格局。
一是继续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海岛综合管理能力。围绕海岛开发利用、生态保护、市场化配置等,制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制度与政策;建立省级海岛地名管理制度,开展海岛标准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岛名称标志保护情况检查,对受损标志进行维护修复;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要有效监管中央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情况;沿海海洋部门要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沿海海洋部门应依法对已公布的领海基点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有效监管;建立海岛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制度,每年对规划提出的分区、分类保护措施及重点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查。
二是继续推进业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海岛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完善海岛调查统计制度,对海岛经济、资源和生态状态进行调查与评估,发布年度海岛统计调查公报;建立县级以上的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系统功能和数据库建设,建立海岛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县级以上常态化的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监视监测结果;建立海岛生态保护评价体系,为海岛保护、开发提供科学依据;建立科学的生态评价运行机制与专家咨询机制,加大对海岛生态保护与评价的研究力度。
三是继续推进生态整治修复,全面提升海岛资源保护水平。加强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建立管理配套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沿海省市要在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开展海岛物种登记和资源调查,摸清海岛资源“家底”,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加强区域用岛规划的监督管理,开展区域用岛区块选划试点工作,推进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沿海海洋部门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建立保护区,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