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精神,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要求,教育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决定对2011年启动建设的3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据“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建设原则,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照“院校总结、省级验收、两部验收”的程序进行。验收工作以检验任务书完成情况为基础,注重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经验总结,同时关注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效果的评价。
有关部门、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推动项目院校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固化相关成果,带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项目验收工作要求详见附件1,项目验收评议指标详见附件2。
二、验收程序
(一)院校总结
1. 撰写项目院校总结报告。项目院校会同举办方,对照两部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自查,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2. 填报建设过程监控数据。填写《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详见附件3),提交“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V2.13版)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数据”(以下简称专业平台,填报说明详见附件4),为验收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宣传展示建设成果。项目院校及举办方总结提炼建设成果,在学校示范建设网站开辟专栏集中展示,同时制作8分钟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
(二)省级验收
1. 开展项目资金审计。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院校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分学校出具《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
2. 组织本地区验收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访谈座谈、现场考察等方式,借助省级验收支持系统,对项目完成的程度、质量、建设效果等进行审核,并撰写《验收申请》(附省级验收意见)。《验收申请》即视为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项目院校的省级验收证明。
3.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省级验收基础上,联合向两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申请》、分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以及分学校项目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说明详见附件5)。
(三)两部验收两部验收包括公示评价、资金执行情况核查、抽查、综合评议等环节。
1.公示评价。项目院校验收材料将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同时,项目院校须在本校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公示相关材料。公示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及“骨干高职院校示范建设成果展示视频”等。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工作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对公示材料的实名举报。
2. 资金执行情况核查。公示期间,两部组织专家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不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3. 抽查。实施工作办公室将随机抽取5所项目院校现场考查。考查意见供综合评议参考。
4.综合评议。两部组织专家根据评价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结合资金执行情况核查和抽查结果,分校做出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