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换证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0    浏览次数:2

沪交港〔2013〕23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从2013年2月1日起,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以下简称《附证》)替代。为此,我局将于今年二、三季度开展《附证》换证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原则

  (一)《附证》换证工作遵循“到期换证”原则,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界满,《附证》与《港口经营许可证》同时换发,其发证日期、有效期与《港口经营许可证》保持一致。

  (二)为避免集中换证,《附证》换证工作时间初步确定为2013年5月至9月,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局洋山办、码头中心、航务处的计划安排进行换证,并提前一个月准备相关材料,向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二、提交的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一览表;

  (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

  (五)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港口安全评价(估)报告;

  (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我局和市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上海港危险化学品港区监管范围的通知》(沪交港〔2012〕336号)要求,部分原市安监局监管的罐区、加油站等已纳入我局监管范围,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可作为应交的材料一并提交。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时递交相关材料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失效,不得再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业务。

  (三)各相关单位依据换证工作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本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备注:1、上海市交通港航受理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2、申请事项各类表格可到上海交通网(http://www.jt.sh.cn/)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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