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等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0    浏览次数:2

沪环保防〔2013〕177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4762-2008)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含外省市转入)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届时,对达不到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上述车型停止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柴油车: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M1、M2、M3、N1、N2、N3类柴油或生物燃料汽车;

  (二)重型汽油车: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M2、M3、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M1类汽油(含双燃料)车。

  二、达标车型的公告与查询

  准予在本市申领机动车号牌的各车型,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四阶段达标车型公告,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sepb.gov.cn)上发布并定期更新补充,用户可在网上确认车型达标情况。

  三、延期注册登记的特殊规定

  (一)须取得上牌额度的车辆

  凡在今年6月30日前已购买但由于上牌额度原因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凭开具的车辆来历凭证(购车发票等)及其它办理注册登记的所需材料,在8月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则不予办理。

  (二)外省市转籍车辆

  凡在今年6月30日前,已从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往本市手续的机动车,仍按原环保标准执行。转入时间以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下载的转出时间为准。

  外省市转出的车辆应按照公安部规定,在转出后一个月内到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手续。

  因未拍卖到机动车上牌额度,可凭转入档案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先到车辆管理所办理预约登记手续,但必须在9月30日前办理转入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视为预约登记自动放弃。

  因机动车档案有误需退回原车辆管理所进行更正的,本市车辆管理所开具《退办凭证》,在转入时以《退办凭证》和首次受理时的受理凭证作为转入依据。《退办凭证》的“备注栏”内必须注明办结时效,办结时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办结时效的按照公安部关于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予转入,并将车辆档案退回原车辆管理所。

  特此通知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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