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水稻种子销售中赠送玉米种子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罚的请示》(渝农文〔201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玉米属于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种子不得以任何名义经营、推广。据此,种子经营者在销售水稻种子时采取“买一赠一”“非卖品”等方式赠送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依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下载文件: 农办政函〔2014〕16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