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农业部 »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4    浏览次数:2

 

农办农【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田管暨春耕备耕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春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对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实施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范围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和湖南等12个省(区)的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和农资市场。其中,抽查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3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每家企业抽取2个批次的复混肥料和/或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样品。农资市场由抽查单位确定,每个省(区)选取4个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和/或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样品。

  二、监督抽查方法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企业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1000吨。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对标注“配方肥”标识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要查看与农业部门合作推广配方肥协议或合同,配方肥生产入库和销售台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市场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抽样单位应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和《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样品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掺混肥料样品(含标注“配方肥”)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农农发〔2013〕1号)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产品质量依据被检产品执行标准和标签明示值进行判定。包装标识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承检机构。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五、任务分工

  本次肥料监督抽查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6个具有肥料检测资质的部级质检中心实施。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负责河南和湖北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负责吉林和黑龙江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负责江西和湖南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负责河北和山东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江苏和安徽的企业和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负责内蒙古和辽宁的企业和市场抽检。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