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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8    浏览次数:2

  财建[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2月24日

  附件: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航运企业船舶技术水平,优化船队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更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拆解的船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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