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当前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商务部对原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现予以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将继续委托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承担与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统计单位予以配合。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2.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
散装水泥统计制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