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0    浏览次数:1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科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自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通知在我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现就具有专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进行认真梳理。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归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二、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新审核。是否按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审计程序是否健全、审计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三、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企业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务于5月4日将自查报告报财政厅条法税政处。此次自查情况我们将作为今后事务所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2013年4月24日

(编发:内蒙古财政厅信息中心 来源:财政厅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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