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9号

发布日期:2013-05-13    浏览次数: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环保厅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保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政府“十二五”期间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二五”期间各年度农业源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州)政府。各市(州)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据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和环保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对各市(州)政府“十二五”期间及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对“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要求,对各市(州)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重点减排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减排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条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

  第七条 对各市(州)政府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每年7月底前,对各市(州)政府上半年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进展缓慢的市(州)政府提出预警。次年3月底前,对各市(州)政府上一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定期核查采取现场抽查和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评分以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作为主要依据。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采用加分制和扣分制并行的方式,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100分)的为超额完成任务;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不高于100分的为完成任务;得分低于85分的为未完成任务。

  具体分值核算办法见《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标准》。

  第九条 对各市(州)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由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报送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

  第十条 对超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以及为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该地区政府要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市(州)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经省环保厅确认,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标准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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