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各市(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4月28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书(范本)>的通知》(鄂发改办〔2013〕251号)(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合同》范本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地招投工作的顺利推进。
《合同》范本规定,赔付标准实行“分段比例,由低到高,累进补偿”的办法, 8000元至30000元(含)赔付50%,30000元至50000元(含)赔付60%,50000元以上赔付70%,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由招投标确定。
《合同》范本要求,各市(州)要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成立大病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管办),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联管办在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支付、管理与服务工作。《合同》范本规定,商业保险机构对被保险的城乡居民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漏给第三方。未经经办机构书面同意,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将保险合同业务转包给第三方。
为方便城乡居民及时结报,《合同》范本提出,商业保险机构要在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大病保险管理模块,开展大病保险结算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合同》范本出台后,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进行了专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