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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1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修订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项目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项目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项目校是指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生体育活动具有特色,并至少在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传统项目校应在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竞赛,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项目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项目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项目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项目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八条 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按有关要求,实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

  1.体育课开不齐;

  2.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3.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4.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5.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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