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农业部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家禽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7    浏览次数:2

 

银发〔2014〕6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受2013年以来接连发生的H7N9流感疫情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遭受较大的市场冲击和经济损失,影响到家禽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支持家禽企业和养殖户稳定生产,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证当前家禽企业和养殖户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供应。家禽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供给、稳定物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摸底排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摸清家禽企业和养殖户面临的困难,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金融服务方案,全力做好家禽养殖户、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家禽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二、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的原则,灵活确定受H7N9流感疫情影响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对于因H7N9疫情影响,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到期还款困难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展期偿还,展期最长可达一年。对已发放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前抽贷。对于已审批未发放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发放,不得压贷。对家禽企业和养殖户新发放的贷款,可采取循环贷款、分段式还款、宽限期等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减轻其到期还贷压力。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降低家禽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应根据家禽企业和养殖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于防疫到位、信用较好但在H7N9流感疫情发生期间出现利息逾期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鼓励金融机构免收罚息。对以往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较高、但因流感疫情导致暂时经营困难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要适当减少担保和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在贷款利息之外不得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

  四、建立家禽业金融服务的应急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生产管理规范、信贷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家禽企业和养殖户,要积极开辟绿色授信通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其符合信贷条件的应急贷款需求要及时给予足额支持,应急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年。对家禽加工、定点屠宰等环节的符合条件的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减少授信审批环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确保贷款及时发放到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和担保方式,对于家禽企业和养殖户应急资金需求和新建改建屠宰、冷藏、收储等专业配套设施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疫情发生期间适当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的运用中,对家禽业贷款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开展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工作和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家禽业发展的意愿和能力。

  六、加强信贷政策和有关政策的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贴息、补贴和政策性担保措施,重点加大对家禽类龙头企业用于饲料、防疫物资、人工、农户合同商品禽货款、屠宰、收储的贷款贴息力度,切实减轻家禽企业利息负担和还贷压力。鼓励各地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在扶持家禽业中承担的贷款损失给予补偿。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协调、组织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3月10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