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下发“十二五”深化医卫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3-05-14    浏览次数:4

  为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报销难”现状,日前,兰州市政府制定下发《兰州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明确兰州市将利用三年时间,分别从全民医保、医药制度、公立医院三大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到2015年,兰州将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全市县级公立医院按规定比例配备基本药物,所有药品、医用耗材、植入性材料也将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达360元以上

  今后,兰州将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新农合参保率在96%以上。同时适时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人均年筹资标准达到460元以上。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逐步提高门诊报销最高支付限额。

  2014年,探索建立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者报销医药费,兰州市将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机制,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的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不同统筹地区的参保衔接。到2014年,探索建立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重特大疾病的补偿比不低于80%

  此外,兰州市将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重点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救助比例。探索建立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机制。建立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水平,扩大疾病保障种类。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其他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使重特大疾病的补偿比不低于80%,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

  慢性病和大病康复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90%

  今后三年,兰州市将重点全面推行医保“门诊统筹”: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进一步提高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总量,全面开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大幅度提高治疗慢性病和大病康复的门诊报销比例,比例不低于90%。

  就诊“一卡通”三类医保人群统一报销

  方案提出将加快建设包含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三类医保人群统一的报销、就诊“一卡通”。到“十二五”末,新农合“一卡通”覆盖率达到100%,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一卡通”覆盖率超过80%。

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5年全市县级公立医院所有药品零差率销售

  到2015年,全市县级公立医院按规定比例配备基本药物,所有药品、医用耗材、植入性材料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规范药品供应保障管理。全面落实省上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的采购办法。

  在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面,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和机构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定编定岗不定人。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比例,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公立医院改革

  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由政府回购

  为彻底改变目前“以药补医”机制,兰州市将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

  实行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加强对治疗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

  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为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兰州市将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50%以上;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基层医疗基础建设方面,兰州市将建立医师管理档案,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到基层执业。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研究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同时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兰州晨报 记者崔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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